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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新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日期:2017-03-29
来源: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 祁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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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你们五月二十一日报来的王恩茂同志在新疆第三次牧区工作会议上关于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阅悉。中央基本同意这个报告,但是有些问题还须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在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你们准备提出“依靠贫苦牧民”这个口号,是不够妥当的。少数民族的牧业区和农业区的情况很不相同,牧区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提出这样的口号容易使牧主和牲畜较多的牧民误解为“贫苦好”,因而就有可能发生杀害牲畜的现象。既然我们在牧区不准备公开划分阶级成分,就不必提出这个口号。内蒙古自治区提出“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认为这个口号是适当的,你们可以采用。

(二)关于在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如何进行宣传和宣传什么内容的问题。王恩茂同志在报告中说,过去在牧区宣传不斗不分、不划阶级成分、牧工牧主两利和保护与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经济的政策,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今天光宣传这些政策是不够了,应该宣传对畜牧业进行和平改造的方针政策等内容,这是对的;但是没有说明在今后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仍然不改变这些政策,也没有指出要继续宣传这些政策,则是不够妥当的。过去宣传贯彻了这些政策,对牧区起了稳定作用,在今天还要在继续宣传和贯彻这些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对牧业实行和平改造。这个问题如果不明确指出,就会引起牧主和部分牧民的怀疑和顾虑,这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

(三)畜牧业经济主要就是牲畜和畜产品,它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容易遭受人为的破坏。因此,在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应当特别注意到这种特点,切实注意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这个中心环节。我们的工作步骤和方法必须建筑在十分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如果合作社发展得很快,畜牧生产没有发展,甚至受到损失,那末合作社的发展就失掉它应有的意义。从这点说来,你们提出要在一九六〇年实现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是否快了。对半农半牧区和牧区的工作步骤是否完全适当,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考虑。

此外,关于私有草场的处理和公私合营牧场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转变为国营牧场等问题,亦应再作些调查研究,或者经过试办取得一些经验后再确定较为稳妥。

中 央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解读: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党中央于1953年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一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导下,新疆不仅和全国一样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而且在完成这三大改造的基础上,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专门对畜牧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起步晚于农业区。1956年以前,参加互助组的牧民还不普遍,畜牧业初级生产合作社处于试办阶段。对于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新疆区党委极为慎重,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之后,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在中国条件下,用和平方法不但可以改变个体私有制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而且可以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可以对资产阶级实行和平赎买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和畜牧业经济的特点,提出了对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和平方式的方针政策,以保证在改造的过程中避免发生民族问题和破坏生产的现象,使民族团结得到加强,畜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1956年5月21日,新疆第三届牧区工作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会议总结了第二届牧区工作会议以来的新疆牧区工作,集中讨论了新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问题。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作了《关于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杨和亭作了《新疆自治区第二届牧区工作会议以来牧区工作的基本总结与今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司马益·牙生诺夫作了《试办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步经验》的报告。会议认为目前对新疆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提出在1956年秋正式开始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针对新疆畜牧业经济中存在着牧主经济和个体牧民经济的不同情况,决定对牧主经济的改造主要采用公私合营方式,建立公私合营牧场,然后在条件成熟后再转变为国营牧场。尤其是大中牧主占有大量牲畜,在经济上有很大实力,同时,他们几乎都是部落的头人或王公贵族,有的还当过旧政府的官员,在牧民中仍有相当的影响力,如让他们加入畜牧生产合作社,畜牧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权就容易被他们操纵。因此,对大中牧主只能实行公私合营。对小牧主,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实行公私合营或参加畜牧生产合作社都允许。至于农业区地主兼营的畜牧业,允许入农业合作社;在某种情况下,对其畜牧业实行公私合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兼营的畜牧业也实行公私合营。在改造过程中和改造以后,要给予和保持牧主应有的政治地位和原来的生活水平。对于个体牧民经济的改造,必须采取走合作化道路,通过创办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办法来解决。先是建立初级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然后在条件成熟后再转变为高级畜牧业生产合作社。至于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农民兼营的畜牧业,允许其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但他们入社的畜牧业还应保持一定年限的报酬,不应和土地、农具、耕畜等一样同时取消报酬。在半农半牧区以经营畜牧业为主,并兼营了若干农业的地方,在组织畜牧业合作社时,将其兼营的农业吸收入社。

这次会议还确定了新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即无论是建立畜牧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公私合营牧场,都必须坚持说服教育、自愿互利原则,防止任何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不划分阶级,不采取像土地改革时那种在群众中明确和严格划出地主阶级,作为群众斗争目标来展开斗争的做法。为了解牧区阶级情况,可以对牧区进行阶级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作为内部掌握的材料,以利对牧主和牧民有区别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还提出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不同速度。从总体上,从1956年秋正式开始。在建立畜牧业生产合作社方面,1959年要完成初级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工作,同时于1958年上半年试办高级畜牧业生产合作社,1960年完成高级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工作。在建立公私合营牧场方面,1958年要完成公私合营牧场的建立工作,并进行公私合营牧场转为国营牧场的试点工作,1960年完成公私合营牧场转为国营牧场的工作。

新疆第二届牧区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党中央对新疆区党委《关于新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批复,标志着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正式开始。

在对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个体牧民经济的改造是其中心环节,也是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关键所在。改造个体牧民经济的目的是为了逐步地改变游动的、分散的个体牧民经济的落后状态,发展社会主义牧业经济,逐渐地用大规模生产代替小生产,以定居代替游牧,使全体牧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繁荣的幸福道路。

新疆对个体牧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普遍进行了以下准备工作:(1)深入调查牧区社会的政治、经济等情况,研究和总结牧区互助合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切合实际地制定计划。(2)针对牧民怕入社后牲畜归公分给别人;牲畜较多的人怕贫苦牧民沾光,自己收入减少;牲畜少的人怕不让入社;老年人怕不能劳动时社里不要了;牧民普遍存在怕牲畜入社后日常生活用奶、吃肉、婚丧用牲畜不方便的思想顾虑,除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畜牧业合作化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外,还向群众具体说明入社后牲畜仍归个人私有,分益合理互不吃亏,入社后退社自由等。(3)积极对牧民原有各种性质形式的互助组进行帮助和巩固,使条件好的临时性、季节性的办成常年性的互助组。对未参加互助组的牧民,只要自愿要求,都积极帮助他们建立互助组织。(4)为了保证党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领导和发挥团的助手作用,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下,在牧区发展党团员进行建党建团工作。(5)采取各种形式分期分批地培训牧区本地民族干部,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提高他们组织领导建社工作的能力和领导生产的能力。

其次,根据自治区党委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有关具体规定和要求,在互助组(在新疆牧区的类型有牲畜合群轮放、合群专人放牧、合伙雇工放牧)的基础上,本着牧民自愿互助的原则,组织和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牧业生产合作社。牧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因地制宜,有的地方牧业户居住比较集中,草场、牧场比较集中,共产党员和干部的力量比较强,社的规模就大一些,一般由30户到40户左右的牧民组成。对于入社社员的牲畜和其他的主要生产资料,大多按照各种牲畜的口齿和生殖能力,参照市价以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标准绵羊为标准折股入社。社员的牲畜入社,都付给一定的报酬。牲畜和劳动力分益,一般采取“对半”或“劳四畜六”的比例分益。此外,根据牧业社牲畜的多少、牧民的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用于食肉、吃奶、骑用等必须的牲畜情况,一般给牧民留下15%的自留畜。牧业合作社的成立一般也分五步进行。第一步,在广泛深入地宣传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成立建社筹备委员会;第二步,发动群众酝酿、讨论、通过社章,讨论和解决入社的具体问题;第三步,动员群众自愿报名入社,有的地方还召开了报名入社大会;第四步,制定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制度、评工记分制度、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第五步,召开畜牧业合作社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

在个体牧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形势下,牧主经济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已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劳动力不足,雇工遇到困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牧主经济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已是大势所趋。对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党采取了和平改造的方针。就是政治上继续团结牧主,在经济上采取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生活上保证不降低生活水平,在工作上给予适当安排。改造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大中牧主采取兴办公私合营牧场的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和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即转变为国营牧场。另一种是对小牧主采取让他们有条件地参加牧业合作社的办法。

对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先是试办。通常要选择政治上没问题,解放后一贯拥护党的各项政策,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发展生产;劳资关系正常,封建剥削很少,在群众中无坏的影响;有一定的思想认识,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积极要求实行公私合营;经济上已达到牧主条件,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愿意参加劳动的对象进行试办,获得成功后再予以推广。其次,根据自治区党委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私合营牧场示范章程(草案)》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和要求,初建场时一般以15户左右组成,发展一段时间后再扩大规模。实行公私合营牧主的牲畜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资料,全部折股入场,由场统一经营,采取“按股分红”的办法分配。即入场的各种牲畜,按各类牲畜的口齿和生殖能力以及当地群众折合习惯参照市场价,折合成标准畜计股入场。在股东自愿的原则下,也有采取将牲畜折合成现金计股的。在收益分配时贯彻“公私兼顾”原则,在全年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和应缴纳的税款外,按下列比例进行分红:股方红利占60%左右,公积金占30%左右,企业奖励金占10%左右。为有利于迅速完成对牧主的和平改造和牧场的发展,股东的牲畜入场时,允许他们留15%左右的自留畜,作为食肉、吃奶、乘骑等日常生活所用。公私合营牧场的场长、副场长,由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委任。技术人员和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经场务管理委员会通过,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公方代表任场长,负责管理牧场、发展生产、改造牧主、教育牧工等多方面的领导工作,对外代表牧场。为了通过适当的工作和生产劳动,把牧主及其家属子女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凡加入公私合营牧场的牧主,他们中的一些人被分配担任牧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如担任副场长、会计、技术员、生产队队长或副队长,对有代表性的人物还安排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职务。另方面,对于牧主的家属子女,凡能参加劳动生产的,都鼓励他们参加劳动生产。同时,针对新疆地主、富农和城市工商业资本家占有的牲畜在牧区放牧的有200多万头,相当于牧区半农半牧区全部牲畜的40%左右,许多牧民历来以代牧这些牲畜为生,若将这些牲畜抽回农村和城市经营,不但会影响那部分牧民的生活,更重要的是牧场难以解决,会影响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情况。对地主、富农和城市工商业资本家兼营的,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常年放牧的牲畜,采取了以下办法:凡畜群较大的,就地实行公私合营;牲畜数量不大的,允许参加当地公私合营牧场或牧业社;实行公私合营的条件和享受的权益与牧主相同。在农业区,对地主兼营的畜牧业,根据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在解决地主入社问题时,允许其兼营的畜牧业入社,但在某种情况下,对其畜牧业实行公私合营。

据有关部门统计,1956年底,新疆建立的初级牧业合作社为629个,入社牧户达28512户,占总牧户的23.88%,建立公私合营牧场30多个。到1958年春季,新疆建立的初级牧业合作社达到了17016个,公私合营牧场为154个,入社入场的牧户计86479户,连同加入农业合作社的牧户共9万多户,占牧户总数的82%,全区入社入场的和地方国营牧场所有牲畜达1550万头,占自治区牲畜总头数的70%以上,从而基本上实现了畜牧业合作化,获得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在这里需指出的是,自治区原计划1958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畜牧业合作化和建立公私合营牧场的任务,并试办高级形式的畜牧业合作社和进行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的试办工作;1959年基本完成高级牧业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工作;1960年全部完成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是,由于1958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高潮的到来,到1959年4月,新疆牧区也在完成初级形式牧业合作化的基础上,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工作到1979年下半年才全部完成。

总之,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新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从新疆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稳步进行的,由于认真正确地贯彻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地发动各族群众,因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是顺利的、健康的,没有发生大的震动。所建立的畜牧业合作化和公私合营牧场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巩固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为之后新疆牧区和畜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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