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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疆

日期:2022-07-14
来源:《新疆日报》 蔡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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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二个坚持”,是全面依法治疆的根本立场。这一根本性要求在“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中,坚持“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人民群众从“主体”到“主体担当”,应寻求“内源”与“外力”的组合与互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应当关注治理中的“法治为民”与民情生态。人民“我们化”以及群众“个人化”的外力助推,还需要从“为了人民”“联系人民”“富裕群众”“共济民生”的角度,优化政权组织的“治权”,加大对自治组织的“赋权”,放开经济组织的“益权”,协动社会组织的“活权”。

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疆的初心与使命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马克思主义重建法哲学的立意根基,就是充分表达人民意志。中国法治的形而上的价值就是人民之“道”。人民论中“人民至上”的逻辑优势,在于中国已经建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并被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威保障、概念范畴和政治法治安排。

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指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这种来自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责任背后,是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重视。

全面依法治疆,要站稳人民立场,坚守初心与使命。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发展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体系。在社会改革与基层事业发展过程中“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在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使人民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更加平等、有效地实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让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要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疆中的主体地位,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疆全过程。人民对法治新疆建设的参与程度,影响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要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之中的创造伟力。

获得感:人民群众参与全面依法治疆的“内源”

获得感是人民群众为了向往的美好生活而不懈奋斗的原动力。让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内生获得感、安全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至上的法治根本立场。

获得感是一种心态文化。这种获得感或因个体的差异,呈现出一定的个性化,但从本质上讲,人民群众获得感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其表现为大众的要求、愿望、风尚及风俗,并外展为“口碑”。这些要求、愿望、风尚及风俗大体相当于精神文化。而作为大众口碑的法治“获得感”是由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直面法治机关、政府机构的法治干部队伍职业操守道德品行、法治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基层民主法治生态等诸多治理常态所生发的“口碑”并发生聚合效应的民间社会心理状态。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生成,不是单靠意识形态的单向灌输以及法治书籍、绘画、艺术雕塑、音乐、影片等精英文化的艺术处理、曲折表述所能替代。

心中有人民,前进才有动力。筑牢基层治理组织“为人民服务”的根基,针对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自治组织、村(居)民小组的“来自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组织色彩,完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三治”(自治、法治、德治)的“三入”(嵌入、融入、植入)规则,才能让全面依法治疆保持生机和活力。文化首先是“内化”。各族群众在新疆“三治”融合推进中从主体到主体担当,从行动到行为自觉,要求通过法治的方法协调基层治理组织体系,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结合起来。用“获得感”这个“内源”唤醒其主体公共性与治理意识,进而促进社会德性的递增。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外力”

当今中国在经历了40多年的快速发展后,基层社会治理价值观,乃至基层的社会阶层结构,都面临深层次转型。当前,“三治”融合提升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基层社会治理,要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格局、格调、风尚。区域性特色社会治理创新,应以“三治”融合为契机,采用制度的方式,在基层治理组织体系中把人民“我们化”与群众“个人化”的国家治理逻辑和价值观进行规则化,以此来保证人民托付的治权的方向、秩序和合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新疆基层社会制度改革,是在坚持城乡社区基本政治制度、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前提下,强化新时代人权保障,适时地对与之不适应的制度规则、政策规范进行完善和发展。而这些制度、政策的核心理念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保障应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实现法治保障深层次优化、全方位升级。即新疆法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这需要重点加强“治权、赋权、益权、活权的规则化和规范化”这一外力机制。

所谓“治权”的优化,是指从“为了人民”的角度,基层政权组织以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基层人大三条主线,从“权威型、主导型、治理型、服务型”四个维度,加强对群众服务的“公共事务可达性”。基层政权组织治权的优化,能极大调动人民群众尊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创造性。

所谓“赋权”的加大,是指从“联系人民”的角度,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村民)会议、居民(村民)代表会议、基层事务监督机构等组织体系共同构成城市街道、乡村社会自治的维系力量。基层自治组织的赋权规范,要以基层自治组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要内容。在基层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追求,更加有效联系人民,能够让基层自治组织及成员共同体“相互照耀、相互照应、彼此回应”。

所谓“益权”的放开,是指从“富裕群众”的角度,节用裕民。用法治的方法让民众富裕,为富裕城乡群众提供法治保障。尤其是面向广阔农村、人数占比大的乡村地区的群众,在乡村振兴中更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对经济组织“益权”的规范,应围绕培育新型家庭农场“益权”、落实农民合作社“益权”、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益权”以及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的“益权”展开。

所谓“活权”的协动,是指从“共济民生”的角度,基层社会组织发挥“共济民生”功能,注入基层互助公益慈善的组织优势,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社会组织服务反馈机制。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居民互助类社会组织,以及行业(产业)协会,是传统基层社会组织样态。城乡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新型法治组织、德治组织不断涌现。要保持基层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挥效用,重视基层社会组织准入、运行、监管的规范化。

综上,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是要关注“人民群众获得感”这一内源机制,二是要重点加强“治权、赋权、益权、活权的规则化和规范化”这一外力机制。后者是当务之急,因为在基层法治当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外力机制解决好了,能有效传导到“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源机制上。

(作者系新疆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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