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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日期:2020-12-25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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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30日自治区党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做好“三农”工作,对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条各级党委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农村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把党管农村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第五条在中央统筹下,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地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自治区党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和重大改革,全面领导全区农村工作,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报告工作。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组织研究“三农”重大战略,提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推动落实“三农”重大规划,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事项,履行指导农村工作、谋划农村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重大责任,切实把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战略意图和原则要求落到实处。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九条 地州市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定期研究决策本地区农村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农村工作具体措施办法,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作。

地州市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地州市党委副书记担任,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市区党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党委书记担任,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好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地州市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副秘书长担任,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规范设置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选优配强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工作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明确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按照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的要求,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突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深化农产品市场开拓,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一产上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坚决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严厉打击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村级议事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健全务实管用的议事决策机制、村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进“四议两公开”决策制。

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坚决维护农村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和新疆历史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定不移推进“去极端化”,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活跃繁荣乡村文化,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持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发挥自然资源多重效益,打造绿色生态环保的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强化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稳疆安疆的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和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反对分裂的坚强战斗堡垒。全面巩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保障政策,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尤其是县级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抓党建促社会稳定、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条 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年度确定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就所负责的重点任务,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实化推进举措,强化落实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重点任务。

第四章 完善政策体系

第二十一条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选拔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将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区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加大乡村教师、医生引进培养力度,建立城市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机制。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壮大乡村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各地应当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地县单列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指标。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充分流动、平等交换、高效配置。

第二十三条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比例。落实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省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全民覆盖、普惠共享。

第五章 强化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等,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地州市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统筹安排实施,对县市区、乡镇的考核由上级党委安排实施,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同级党委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健全农村工作问责约谈制度。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各级涉农部门不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职责,不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立农村工作激励机制。各级党委应当制定落实激励政策,坚持好干部标准,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鼓励农村工作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农村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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